中国是煤炭进口大国,但是部分质劣、价低的也随之进来,给我国环境保护带来一定的压力。为此,国家不断加强对进口煤质量的管控,2013年开始将褐煤纳入法检,并针对煤炭质量管理提出《煤炭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经多轮意见征求,近期有望出台。
中检集团福建公司专家表示,国家加强监管后,需要进口煤炭的企业要更注重进口煤炭环保方面各项指标检核,如果产品不合格,前期检验又没做到位,通关风险将增高。此外,企业加强装运前的产品检验,也能有效规避外方贸易欺诈带来的损失。
煤炭检测国家管控进口煤炭质量趋严
过去,由于国家缺乏进口煤质量标准,买家在检验检疫上的懈怠,加上进口企业更看中价格,导致众多不合格的煤炭流入我国。中检专家透露,近年来,福建口岸进口煤炭批次不合格率不断攀升,仅2014年上半年,福建口岸共检验进口煤炭231批、1436.60万吨,价值9.16亿美元,其中检出不合格114批、691万吨,价值4.44亿美元,不合格原因为发热量、全水、灰份、含硫量等品质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
卖方不实报告会造成买家的损失
进口煤炭因为价格低廉,引得国内企业争相采购。但是,在交易中,国内买家和国外卖家并不对等。
中检专家表示,因为国内对进口煤炭需求供不应求,国外卖方在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检验鉴定机构的选择上都占据主导地位。国内卖家在合同制定上,对外方约束力不够,合同规定的指标不尽合理,或者对检验机构选择不当,比如同意外方以装货港检验证书作为付款依据等,助长了装货港检验机构的随意性。
“个别商人甚至利用我国对进口煤炭价格优势依赖的迫切心态,以次充好,存在贸易欺诈行为。”该专家补充道。
我国进口煤炭的主要来源国为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等国,有些国家煤炭检验鉴定市场不规范,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存在不实行为,如在装货港出具虚假报告,其结果与到岸检测结果(包括全水分、空干基灰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相差巨大。在以外方检验报告作为结汇依据的外贸活动中,中方遭遇贸易欺诈、蒙受经济损失的几率较大。
规范合同中各项条款的签订
中检集团福建公司专家认为,我国是煤炭进口大国,但国家对能源重污染的治理在不断加码,势必会加强对煤炭各项环保指标的要求。据中检专家介绍,我国关于进口煤质量要求的正式文件目前还未颁布,但是《煤炭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经过多轮意见征求,对煤炭的灰分、发热量、含硫量等指标提出新要求。在此背景下,高品质煤炭产品的进口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鉴于《煤炭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重要性,中检专家建议进口煤炭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办法》的出台时间,了解相关环保限量指标及监管的最终要求,以免造成退运。
另外,企业在面对进口煤炭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符合率居高不下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举措。中检集团福建公司专家建议:进口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的发货人,并规范进口合同条款的签订,加强对外方的约束力。
首先,在签订合同条款时注意,争取以到货港检验机构的报告为依据,或者在合同中订立装运前检验条款,由合同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在国外装货港开展装运前检验,或直接指派国内检验机构到装货地实施抽样或监督检验,从源头上规避贸易风险;其次,要明确检测标准、检测指标的基准,合理设定各指标的拒收值,以便在货物发生品质不符、重量欠缺等问题时,减少争议的发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选择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注重质量要落实装运前煤炭检验
过去,由于国内的买家更关注进口煤炭的价格,对卖方多有迁就,造成贸易话语权的本末倒置,而如今,关注质量,成了国内买家不得不做的改变,中检专家认为,国内企业应该对外方提出严格的质量要求,尤其要在产品检验环节加强监管,才能保证产品质量,也能有效防止贸易欺诈。
对此,中检集团福建公司专家建议企业在合同中订立装运前检验条款,由合同双方共同选择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或相关标准进行独立采样、制样和化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一般情况下第三方机构的选择是由买方提出的经双方认可的权威检验鉴定机构,因此建议煤炭企业直接指派国内检验机构到装货地实施抽样或监督检验,从源头上规避贸易风险。
据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检测、认证服务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煤炭检验服务方面,长期在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进行装运前监督检验,拥有矿产品检测实验室,并在各主要港口及货物集散地配设了专业、高效制样间,更好地配合现场进行取制样工作,为煤炭企业提供公正快捷的“一站式”全程服务,帮助企业快速通关。(文/雨果网 肖梅香)